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8-04 00:00

 

  (上接B14版)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22.79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荣获“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唐志宏先生,高级经济师,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1998年2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年1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4月1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43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玫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5.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网址:www.dfzq.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孙洪喜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热线: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林雅娜

  经办律师:宣伟华 林雅娜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200031)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6]129号《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6年8月7日到2006年9月8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不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50=4,955元

  认购份额=4,955/1.00=4,95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06年8月7日至2006年9月8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理财中心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75元

  净申购金额=5,000-75=4,925元

  申购份额=4,925/1.20=4,104.1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4.17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5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年以内,在对应费率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将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理性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投资基金,强调投资于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追求长期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变化趋势将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走势,因此,本基金将首先建立起宏观经济分析平台,并定时更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方向、经济运行领先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市场投资环境的发展趋势;

  (2)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结果,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来国家经济的整体变化方向和倾向;

  (3)对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长期国债收益率等,并结合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作为投资者平均收益预期的主要参考依据;

  (4)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并结合产品定位,确定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兼顾市场资金、结构和情绪的变化情况等把握市场时机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对各行业进行敏感度分析,即行业发展受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的大小分析,将各行业中子行业按照敏感度大小排序,并以此作为确定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行业配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发展的可持续性、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行业处于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可替代性、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致性等。

  通过上述分析,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并强调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该类公司应顺应未来国家经济发展及产业政策的变化,符合以下至少1个条件:

  ● 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的企业,如资源节约型、行业龙头型、资源替代型和环保医疗型企业等;

  ● 在污染、能源消耗严重的行业中通过循环利用、节能环保达标的龙头企业;

  ● 符合中国产业的变化趋势,促进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企业,如属于金融、软件、传媒、通信、连锁等行业的服务性企业。

  ● 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变化的企业。

  基金经理对上述备选股票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研究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根据资本市场状况和公司所属行业板块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备选股票的持续发展前景和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

  ②对上市公司主营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利润率变化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并结合其行业特性评估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③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应用P/E(市盈率)、P/B(市净率)、PEG、EV/EBITDA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④通过各备选股票间的相关性分析,在精选品种的基础上达到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目标;

  ⑤关注市场热点,对可能的并购对象进行重点分析,评估并购的可能性,抓住价值重估等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通过上述工作,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公司持续增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债券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并定时分析组合对利率的敏感度,以求在预期利率变化时,通过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的方法尽可能地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具体投资品种。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同类资产的相似品种之间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的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75%×新华富时A200成长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验的有效组合。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首席运营官、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研究主管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一般每季度召开例会,如发生重大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气等等),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经理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10)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生的权证;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1-5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8、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9、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清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表和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5次,每实现净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即可分红,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两日内报证券监管机关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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