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8-04 00:00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29号)

  核准日期:2006年7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资产价值;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张弛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Stephen Pelletier先生,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硕士,美国国籍。历任汉基信托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汉基信托银行副总裁;保德信证券公司战略规划主管;美国培基证券高级副总裁,负责亚太区业务;保德信金融集团副总裁,负责保德信国际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

  盛松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胡世明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国籍。曾任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机构监管部副处长。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兼财务总监。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国国籍。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中国国籍。1960年以来在厦门大学担任教学和行政工作,长期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经济金融学家,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顾问。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广州中天证券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待上市)等公司之独立董事。

  汪同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著名数量经济学专家,中国国籍。1985年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师;1986年起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籍。曾就职于英国史密夫律师行(Herbert Smith),日本东京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2001年至今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辛定华(Patrick Sun)先生, 独立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理学士学位,香港和英国的特许会计师,中国(香港)国籍。历任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区总裁;怡富集团执行董事及中港台地区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部主管;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名誉总干事。曾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巿委员会副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现任SW Kingsway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执行董事。

  李仕达(Stuart Leckie)先生,独立董事,苏格兰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国籍。曾任华信惠悦公司和富达投资公司亚太区主席;交易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目前担任Stirling Finance Ltd总裁,并为香港证监会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王继忠先生,监事,北京大学学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投资贸易部,中国光大银行证券业务部。历任光大证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帅先生,监事,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002年以来进入光大证券从事合资基金公司筹备工作。现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现任本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昊先生,硕士。1993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数学专业,1997年获陕西财经学院经济硕士学位。1997年9月至1999年4月在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1999年5月至2000年7月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任研究员,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基金经理。

  王帅先生,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兼总经理。

  梅雷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首席运营官。

  常昊先生,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代理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红成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部的研究主管。

  朱良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部的高级组合分析师。

  王帅先生,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量化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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