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副行长覃志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覃志新被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是,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3万元;而且还有人民币1725万元、港币184万元、美元66万元、英镑1.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覃志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三亚中行副行长、行长及省中行 副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该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覃志新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乘发包工程和审批贷款项目之机,收受他人贿赂。如,1995年上半年,三亚中行准备在三亚市新风路兴建职工宿舍楼,并对外发出招标公告。广东某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工程处参与投标,该工程处法人代表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覃志新并承诺包到工程后,按工程总造价6%给覃志新回扣。后经覃志新同意,该工程处承建了造价3054万元的这项工程,覃志新收到了180万元的回扣款。
2002年10月某日,海南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到覃志新办公室商谈有关贷款事宜,覃志新提出其妻子没有车开。林某为顺利获得贷款,便购买了一辆价值28万多元的日产阳光小轿车送给了覃志新。约一星期后,覃志新以车不太合适为由将该车退还给林某。林即委托他人将该车卖出并备好30万元人民币,于2003年初某日到覃志新家中,将这3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此后,覃志新签批了该集团向省中行申请的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
2005年3月,覃志新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其他事项时,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覃志新委托的律师到庭为其辩护。法庭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