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股评合规性 面临“听证”大考
[□本报记者 商文] 2006-08-04 00:00

 

  □本报记者 商文

  

  继年初证监会颁布封杀“股市黑嘴”的13条禁令,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媒体节目的监管。

  所谓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参与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证券节目以及营销证券研究报告、杂志、软件等的媒体节目。协会将依据本办法组织证券投资咨 询媒体节目听证,对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论证。

  根据《试行办法》,协会将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听证工作。听证委员会由10至15名听证委员组成,听证委员由证监会、协会、业内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担任。

  《试行办法》对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定期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进行抽查时;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涉及多起投诉时;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以及协会认为必要时。

  《试行办法》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时,协会在听证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必要时,可邀请监管机构代表、投资者代表等参加听证会。与听证内容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按协会要求在听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媒体节目的全部资料复制件。

  在听证会召开过程中,听证委员应按时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召集人主持起草听证意见书,由协会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备案。听证意见可根据需要在业内通报或公开披露。

  据悉,听证意见仅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的参考,不作为任何司法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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