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500万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8-04 00:00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助于企业进行安全事故抢险 资料图
  □本报记者 何鹏

  

  自8月1日起,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企业将根据规模,在银行专门账户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这是近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最新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根据该《办法》,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的确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确定的缴纳数额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山东、山西确定的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而河北去年5月份确定的最高限额是1000万元。

  对此,《办法》强调,此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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