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从2006年8月4日起通过指定销售机构网点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以下简称 “本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办理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业务应与销售机构签订协议,并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投资者可随时办理申请办理本业务和申请终止本业务。
本业务将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40001)、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前端163402)、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40005)(以下合称“基金”)。如本公司决定对今后管理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办理本业务,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本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以投资境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二、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各基金的具体销售机构如下: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转基”):兴业银行、兴业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海通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银河证券、西北证券、德邦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国海证券、光大证券。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兴业趋势基金”):兴业银行、兴业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银河证券、西北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国海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江南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国盛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货币基金”):兴业银行、兴业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银河证券、德邦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
在条件成熟后,本公司还将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本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公司公告。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办本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四、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如投资兴业转基或兴业货币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投资兴业趋势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上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投资者申请开办本业务时,应指定相应的收费模式,一份申请只对应一只基金的一种收费模式(兴业趋势基金只对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开放)。
五、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定期扣款自投资者申请办理本业务成功后的第一个定期扣款日开始。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约定的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3期扣款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本业务,销售机构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扣款金额
投资者申请开办本业务时应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一只基金的每期扣款(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含申购费)。兴业趋势基金投资者在开办本业务之前,其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必须不得少于500份。
七、交易确认
与日常申购相同,本业务下的定期定额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八、适用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本业务下的定期定额申购满足特定优惠条件的,例如定期定额申购在基金费用优惠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交易方式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等,此类投资者享有按相关规定和公告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的权利。
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从 T+2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通过本业务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日常赎回费率相同。
九、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如申请变更或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规定和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本公告仅对本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14536)。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4日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从2006年8月9日开始正式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转基”,申购基金代码:340001)与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货币基金”,申购基金代码:340005)之间的基金转换。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
2、适用投资者范围
目前本基金转换业务仅限于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
本公司将在条件成熟后,开通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公司公告。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二、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三、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网点)办理,且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该销售机构(网点)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如欲在其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须首先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
2、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5、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6、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单笔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7、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兴业货币基金余额时,本公司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兴业货币基金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8、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0、本公司将根据今后发行的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情况对本业务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
五、基金转换费率
1、兴业转基转入兴业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该持有人持有兴业转基时间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兴业货币基金转入兴业转基:转换费率为兴业转基的申购费率,即1%。
六、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兴业转基与兴业货币基金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14536)。
2、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