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卖场同业 损害标准正起草
[□本报记者 喻春来] 2006-08-04 00:00

 

  □本报记者 喻春来

  

  商务部正希望建立一套评判零售业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损害的标准,为其年底有望出台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立一个实施的技术标准。据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的知情人士对上海证券报透露,《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还不适用于家电卖场同业损害的评判,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将会为家电卖场同业损害单独制定一套标准,方案正在起草中。

  防止零售市场垄断

  昨日, 这位知情人士透露,《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下称:《办法》)的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到本月底截止,从而在《条例》出台之前,建立一个损害评判标准。

  显然,商业部希望防止零售市场垄断,避免在同一主要商圈内不合理设立相同或类似业态的零售店铺,减少对相邻、相同或类似业态的已有零售商店的经营损害,以利于区域零售市场的合理竞争和有序发展。

  该《办法》中主要是评估8种零售业态的同业损害情况,即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社区型购物中心、市区购物中心。

  同时,《办法》还对以上8种零售业态的商圈半径进行了规定,如超市的商业半径2公里左右、仓储型会员店为5公里等。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吴坚忠说,现在的零售店面过于扎堆,竞争激烈,恶性价格竞争对商家都不利,需要出台措施避免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

  《条例》争取年内出台

  这位知情人士强调,该《办法》主要只是评估零售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损害,而具体解决同业损害要采取什么手段,将会在即将出台的《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条例》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条例》已列入今年国家一类立法计划,商务部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年内出台。

  零售业内人士分析,以后,可能开设新的零售店面就要先《办法》中同业损害评定,如果评定为同业损害,新店可能会被《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所禁止开设。这是将有利用于零售业的有序竞争。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