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媛娜
财政部昨日公布了《关于征求国债承销主协议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2006年国债承销团的组建再进一步。与旧的国债承销主协议相比,本次协议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设置了最低承销额标准,而未涉及基本承销额。
根据通知中发布的《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承销团中的乙类成员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2%,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1%。而在旧的主协议中,国 债承销商只需按照全场加权平均票面利率或参考收益率履行一定数量的基本承销额,无需承担投标价格差异带来的风险。业内人士表示,新协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在混合式招标的国债发行中面临的压力增大,因为投资者将按照各自的中标价格获得最低承销额,如果投标能力不强,将增加承销压力。这对于大机构影响有限,而对小机构将产生较大压力。
通知还显示,国债承销主协议加大了对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增加了出现滞划兑付款、滞缴发行款等行为时的违约金支付额度。
主协议的征求意见稿还对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有效期均为签字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通知规定,关于主协议的修改意见应于8月15日之前反馈到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