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2006-08-07 00:00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6-019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海越股份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的对价从2.5股提升到3.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8月8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及其摘要等相关材料。

  一、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结果和调整方案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2006年7月28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咨询、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500万股对价股份,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付2.5股对价股份。

  现调整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对价股份,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付3.0股对价股份。

  除上述修改外,原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保荐机构之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海越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相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后,认真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考虑并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中国民族证券愿意继续推荐海越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海越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律师之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海越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修改后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海越股份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书面同意,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取得浙江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海越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五、附件:

  1、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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