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
[] 2006-08-07 00:00

 

  (上接B27版)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本公司盈利能力、资产结构、资产质量都将发生较明显的提升,主营业务方向也将逐步向房地产开发行业转型,基本实现了本次资产重组的目标。

  (一)基本影响

  由于出售了绿化资产和电力资产,本公司将不再享受管委会为上述两项资产支付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收入将大幅减少,将改善日常经营过度依赖财政补贴的局面。

  投资土地开 发项目后,本公司将拥有长春南部新城核心区195万平方米经营性土地及另两块25.7万平方米和34.9万平方米经营性土地的土地开发权,并能在极大程度上实现土地商业开发,本公司在土地资源储备上具有了明显优势,对公司未来的转型具有战略意义。

  (二)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及发展前景

  本公司现阶段的主营业务为公用设施投资、开发、建设、租赁、经营、管理;实业与科技投资。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在继续经营好保留的业务基础上,将重点向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型。本公司对三块土地进行土地开发投资后,公司拥有的待开发的土地面积达到617万平方米,为未来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储备了大量土地资源。其中,南部新城核心区195万平方米经营性土地位于长春市新建市政大楼的周边,处于该区域的黄金地段,是长春市未来的金融及商业中心,随着商业繁荣程度不断提高和住宅开发的快速发展,土地价值在未来几年内将会出现较大的增值,这为公司未来实现土地开发收益提供了保障。公司将紧紧抓住南部新城建设的契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筹措土地开发资金,尽快推进该区域宗地的收储、整理工作,促使其早日达到招拍挂的条件,一方面实现土地开发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如期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商业开发,向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型。

  公司在向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型后,由于拥有大量的土地储备,公司可以实现持续、稳定的土地开发收益,将彻底改变目前公司主要依靠政府补贴经营的局面。

  (三)本次交易盈利情况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公司取得生态发展股权转让收益11,823万元,由此使得公司净资产增加11,823万元,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结束后,根据上海上会的盈利预测,本公司2006年预计实现净利润3,456.37万元,与2005年实现的净利润3,303万元相比,净利润略有增加。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将优化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提高本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彻底解决依赖政府补贴问题,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所涉拟出售与购买资产均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的审计和评估,拟出售与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审计值和评估值为基准,交易遵循等价、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说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等四条要求。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本公司符合该项规定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本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为35,771.76万股,流通股股份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为60.09%;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后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本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此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公司保留了公用设施投资、开发、建设、租赁、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实业与科技投资等业务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资产、人员、机构。保留下来的部分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生产、研究、供应、销售体系,具备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收购物业管理的股权后,该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获得三块土地的土地开发权后,将尽快实施开发,使其达到挂牌转让的条件,实现本公司的开发收益。

  因此,本次资产出售购买完成后,本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均为长春经开及各交易主体所合法拥有,权属明晰,根据管委会和开发区国资委出具的书面承诺,其将相关资产出售予长春经开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等资产亦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不存在明显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是依法进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提出审计、评估、法律、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有关权力部门审批。在交易中不涉及到关联交易,整个资产出售及购买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要求。

  第九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独立经营能力

  一、公司建立健全了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项规定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办公会制度》,以规范公司行为。其中,《公司章程》列明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权利义务,确立了“三会”对财务、投资、生产经营及人事管理等各方面的重大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后创投控股对本公司的五分开承诺

  本公司与创投控股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独立企业法人,公司与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完全分开。同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已经出具了《长春经开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五分开”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将继续保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长春经开的人员独立

  (1)保证长春经开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

  (2)保证长春经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长春经开工作,不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关联公司兼职。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长春经开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长春经开的资产完整

  (1)保证长春经开资产的独立完整。

  (2)保证不违规占用长春经开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保证长春经开的财务独立

  (1)保证长春经开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长春经开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不干涉长春经开的资金使用。

  (3)保证长春经开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长春经开的机构独立

  保证长春经开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行为规范,不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长春经开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长春经开的业务独立

  保证长春经开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与本公司不存在重叠之处。

  三、独立经营能力的状况

  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有自身独立的人员管理,资产清晰完整并独立于控股股东,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有完整的业务流程,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了独立。

  四、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公司治理意见

  德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长春经开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长春经开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长春经开之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实施后,长春经开及其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相互独立,确保长春经开资产完整、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长春经开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创投控股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与长春经开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的承诺将有助于进一步保证长春经开的“五独立”。

  第十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没有持续的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创投控股本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原则,就关联交易事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确保本公司的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以及其他辅助配套的系统,以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当出现关联交易时,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尽职尽责、公开披露的原则,办理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严格落实和履行的相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的程序,确保相关关联交易程序的合法公正,关联交易结果的公平合理。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同业竞争问题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创投控股与长春经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鉴于创投控股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及其关联机构是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潜在对手。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创投控股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和承诺函,其承诺不与上市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不从事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性经营活动,保证所属的其他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长春经开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其他活动。同时,本公司承诺避免因业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五、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的意见

  德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相关协议、长春经开的书面承诺和律师的合理查验,长春经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交易各方为长春经开及其非关联方,并未构成任何关联交易。根据长春经开之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出具的书面承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长春经开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创投控股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长春经开及长春经开之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前,长春经开与其关联企业不存在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创投控股与长春经开之间依然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且,创投控股向长春经开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为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长春经开可能与长春经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允性 、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第十一节 与实际控制人在资金、资产上的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创投控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创投控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借款提供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热力公司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前后公司的负债结构分析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后,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微升高。

  假定以本公司2005年年底审计报表为考察依据,则在本次交易之前,本公司合并报表的总资产为451,430万元,总负债为225,37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0%;上海上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模拟,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06)第1562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的总资产将约为463,327万元,总负债约为240,002万元,资产负债率约为51.8%。

  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前后,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因此,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而恶化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的情况。

  第十三节 最近12 个月内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情况

  一、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土地开发投资项目

  长春经开在2005年12月18日与管委会签订《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条件协议书》,本公司拟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应属于管委会的土地转让净收益9.639亿元先期给付管委会,本公司已于2005年12月用货币资金支付给管委会财政局9.6亿元。本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已对此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一)交易概况

  2005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条件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长春经开拟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为2006年至2015年,在9年期内滚动开发,项目投资总额45亿元。长春经开从该项目宗地收储开始,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进行土地整理,并按照整理一块使用一块的方式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招拍挂,以便如期获得土地使用权。为了彻底明确各方对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经济责任、投资风险和收益权利,本公司愿意将应属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净收益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先期给付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并承担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全部费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将本项目宗地的出让收入扣除依法上缴的税费后,全额返给长春经开。

  (二)交易目的

  长春经开为进一步壮大公司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公司的现有优势,决定进入商业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并开始进行经营性用地储备,使其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增长点。

  (三)该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行为的关系

  本次购买行为中,涉及到公司拟以195,300万元投资三块土地整治开发权的交易,上述三块土地与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土地非同一区域地块,两次土地投资行为的交易目的都是使公司能够尽快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型,从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司的土地资源储备。因此,该交易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行为之间并无任何实质联系,不存在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情况。

  二、向东南公司退地交易

  本公司与东南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签署了《关于退地的协议》,已在2005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根据该协议,长春经开将从东南公司购入的库存土地退回东南公司,2006年应退回的土地面积为4,467,419平方米,价值为59,416万元。东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59,416万元的退地款,该土地的权属将归属东南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双方尚未履行该协议。

  该协议签署目的在于规范本公司协议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行为之间并无任何实质联系。

  本报告第六节对该退地交易的后续安排进行了详细披露,请参阅该节内容。

  第十四节 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

  本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全面、完整的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第十五节 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操作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并出具了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独立意见;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遵循了“三公”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方案切实可行。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予以审计和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符合该等资产的现实状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实施未产生关联交易亦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意见

  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取得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必要的核准和批准并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长春经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符合证监会105号文、《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履行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但在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和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六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 张树森、余海清、孙宝树、张学春、张淑霞、高学慧、刘伟、

  庞国华、金世和、金兆怀、李建华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东南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本公司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川

  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管委会声明

  本管委会保证由本管委会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本管委会的相关内容已经本管委会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黄文华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开发区国资委声明

  本委保证由本委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本委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委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黄文华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陈亚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祝幼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陈远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已经本所审计或审核,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欧阳丹 张俊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小虎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已经本所审计或审核,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铁东、孙桂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熊靖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承担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韩德军 刘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罗东皓

  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承担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邢铁东、孙桂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熊靖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承担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赵铭明 邢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上官建军

  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1.长春经开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资产出售和购买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长春经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独立意见书;

  4.长春经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东南公司董事会决议

  6.长春经开与管委会签订的《电力资产交还协议》

  7.长春经开与东南公司签订的本次《资产出售协议》;

  8.长春经开与开发区国资委签订的本次《资产购买协议》;

  9.长春经开与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委托开发协议》;

  10.长春经开与东南公司签订的《关于退地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11.长春经开与管委会2004年签署的电力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12.生态发展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承诺;

  1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1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16.创投控股关于与长春经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五分开”等方面的承诺函;

  17.生态发展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18.长春经开部分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19.长春经开盈利预测报告;

  20.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完成后的模拟财务报告;

  21.生态发展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22.变电所资产评估报告;

  23.开发大厦评估报告

  24.拟投资开发的三块土地总地价评估报告;

  25.拟投资开发的三块土地取得成本评估报告;

  2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7.东南公司2005年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节 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报纸或网址查阅本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永学

  联系电话:0431-4625496

  联系地址:长春市昆山路1451号

  邮编:130033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亚东、郝彦辉、高静

  联系电话:010-82001552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园冠海大厦14层

  邮编:100088

  三、报刊

  2006年8月7日《上海证券报》

  四、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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