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8-07 00:00

 

  (上接B13版)

  联系人:毕艇

  网址:www.cz318.com.cn

  (15)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7)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2831662,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网址:www.glsc.com.cn

  (18)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95511

  联系人:余江

  网址:www.pa18.com

  (19)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68865020

  联系人:陈伟

  网址:www.xcsc.com

  (20) 国元证券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1171

  网址:www.gyzq.com.cn

  (21)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22)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夏尚

  网址:www.csco.com.cn

  (23) 西部证券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32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4) 华安证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网址:www.hazq.com 或 www.huaans.com.cn

  (25) 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网址:www.i618.com.cn

  (26) 东吴证券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jq.com.cn

  (27)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巴冠华

  联系电话:0371-65585256

  网址:www.ccnew.com

  (28)东北证券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29) 天和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孝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电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50

  联系人:张帆

  网址:www.thsec.com

  (30)广东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21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联系电话:020-83270846-72899

  网址:www.stock2000.com.cn

  (31)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骏广场三座34楼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6911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何勇峰

  网址:www.wlzq.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倪勇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吴冠雄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朱小辉、陈华

  联系人: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兰萍、吴玮颖

  联系人:涂珮施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5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6年8月10日到2006年8月25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兴业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世纪证券、西部证券、华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中原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广东证券、万联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排名不分先后)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规模拟不超过40亿份。在募集期内,如果本基金首发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40亿份,或者预计次日将达到或超过40亿份,本基金将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但对公告当日及之前已经提交的有效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本公司电话委托系统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4.7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 2.0%=2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4.7-200=9814.70元

  认购份数=9814.70÷1.00=9814.70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其间产生了14.70元的利息,可获得9814.70 份基金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委托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赎回款项和转换份额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正常情况下,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委托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为: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一般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一般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于上述(1)至(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投资理念

  波动产生机会,研究创造价值,策略实现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通过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主动、灵活的投资操作风格相结合,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宏观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握波动机会,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 “溢价”。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操作风格有机结合,首先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即确定投资的“价值区域”;其次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适时实现投资收益。

  ①股票的选择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选择股票,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即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认为的“价值区域”中的股票。

  首先,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进入本公司“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对股票的市盈率与成长性进行综合权衡评估;

  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从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方面,结合定量分析的结果对“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中的股票作进一步的定性评估,作为基金管理人构建组合的主要参考依据。

  对于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研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上市公司,虽因其预期每股收益或净利润增长率为负不能进行PEG定量评估,基金管理人仍可将其选入投资组合,但其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重不应超过20%。

  ②股票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强调策略地持有股票,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持有。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上市公司成长率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兼顾考虑当时的市场趋势和个股的投资机会,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

  同时,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和轮换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兼顾考虑行业内上市公司的代表性和基本面,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基础上,通过动态分析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市盈率变动的偏离水平、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对比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等因素,适时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轮换。

  按照上述投资策略,在一定时期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有可能出现相对集中于个别行业/板块或个股的情形,以努力捕捉由于总体或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科技等方面的进步、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并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

  (4)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指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使用以上复合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到:

  1、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股票, 75%左右的股票比例为本基金中长期追求的资产配置目标;

  2、目前市场上缺乏能够代表两市股票走势并为一般投资者所熟悉的权威指数。经研究发现,上证A指使用时间长,投资者认同度高,而且与两个市场总体的走势相关度高,所以我公司用其作为股票部分的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等风险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研究人员和金融工程小组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针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获取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2.0%。认购费率表如下

  

  (3)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申购费用(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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