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长征破零 短线收益归入制度首度执行
[□本报记者 何军] 2006-08-07 00:00

 

  □本报记者 何军

  

  本报独家报道的G长征大股东坐庄一事又有新进展,在监管部门介入下,G长征大股东银河集团已清理部分违规持股,并将所得收益45.135万元划归G长征所有。这是《证券法》实施以来,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在舆论监督和强势监管下第一次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该公司所有。

  据本报调查,G长征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存在通过关联方账户六个月内买卖G长征的情况(详见7月18日上证特稿),G长征7月26日承认了已经完成核查的部分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事实。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俗称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虽然新旧证券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真正得到执行的,G长征算得上是第一家,而其中舆论监督和监管部门的强势介入起了关键作用。

  此前的7月18日,宣伟华曾撰文就G长征大股东涉嫌违法操作进行了法律分析,文中特别提及银河集团的行为涉嫌违反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

  宣伟华告诉记者,新《公司法》有一条与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是相匹配的,即董事会如果不作为,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收益归公司所有。宣伟华认为,银河集团主动将短线交易收入划归G长征所有,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

  虽然银河集团已就违规持股进行了整改,但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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