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哈尔滨成都敲定个税细则
[□本报记者 李和裕] 2006-08-07 00:00

 

  □本报记者 李和裕

  

  继上海、北京、杭州等城市就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出台地方细则后,记者了解到,又有深圳、哈尔滨、成都等城市明确了自己的规矩。

  在深圳,按照深圳市地税局制定的相关补充意见,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普通住房转让,深圳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暂定为: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征收;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

  在哈尔滨,该市地税局的文件规定,对不能提供房 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二手房交易,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哈尔滨还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重新核定其转让收入。

  另外,在成都市,中介介绍四川省地税局也已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税。取3%这一国家规定的核定征收的最高税率,也被市场人士认为是缩小纳税人避税空间的举措。目前,成都的二手房交易中心表示还没有接到文件,四川各地将以收到文件时间作为具体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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