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建立不良反应赔偿基金
[□魏也] 2006-08-07 00:00

 

  □魏也

  

  据昨天的《新京报》报道,截至8月4日下午4点,全国共收到使用安徽华源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不良事件报告81例,其中3例已经死亡。

  生病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因药物问题被夺去生命更是不幸,因此给家庭带来的伤害不难想象。那么,相关问题能否提前发现?能否建立起一种机制,对受害者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假如能够对因药品问题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就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使相关危害降低到最小 限度和最小范围,而不是在造成大面积不良反应乃至造成死亡以后,再被动地采取措施。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机制。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已建立近六年,但报告数量少、瞒报漏报多,报告质量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自愿报告存在制度性缺陷,责任单位不清、缺乏相应奖励惩罚、特别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分离,由此导致评价工作滞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各国每百万人口每年至少应有300份ADR报告,其中严重病例不少于30%。而目前我国百万人口的ADR报告数仅为标准的1/6,其中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更是少之又少,主动报告的仅1%(《经济参考报》6月30日)!

  这种状况从此次“欣弗”事件中也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截至8月6日凌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通报说,北京尚未接到因使用“欣弗”出现的不良反应报告。而截至8月5日下午6点,北京市共调查控制安徽华源2006年6月以后生产的“欣弗”克林霉素1883瓶,可见这些药品在北京销量不小,没有不良反应报告恰暴露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不完善的一面。

  由于担心药品销售受影响,药品生产和进口企业不愿意上报不良反应;由于担心效益受影响,医院没有上报积极性;由于对不良反应报告不熟悉,老百姓也很少报告。由此,导致了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滞后。这两次药物事件都影响面积大,且造成死亡,与此不无关系。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立法,强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上报不良反应报告,以便于药监部门在相关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行动。当然,从根源上来讲,药品生产企业在批量生产药品以前,就应该进行全面试验,以将药物的不良反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同时,我们也应该尽快建立起不良反应救助基金,以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受害者家属虽然通过诉讼能够得到一些赔偿,但在我国,赔偿是很少的。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制度,即药品不良反应救助基金。比如,早在1973年,德国就因“反应停”事件提出立法草案,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了药事法中的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因ADR导致死亡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在美国,当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时,病人马上可以住院治疗,而由药品不良反应救助基金埋单。

  在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医患矛盾尖锐的今天,我国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现有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尽快建立起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机制———相关费用可以由药品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以降低因药品不良反应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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