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 2006-08-08 00:00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6号文批准,于2006年7月3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8月2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定于2006年8月10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代码:400005)。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6月29日《中国证券报》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直销中心电话:(010)82621888-6837

  直销中心传真:(010)62532299

  客服热线:(010)82621190

  联系人:雷蕾

  2、代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刊登的公告或各销售网点的公告为准。

  4、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申购和赎回业务安排

  (一)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二)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三、基金收益公告

  从2006年8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系统等媒介公布本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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