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禁止 超标收发票保证金
[] 2006-08-08 00:00

 

  □据新华社电

  

  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发票保证金的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

  据了解,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 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但近年来,发现有部分省市不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有极少数税务机关挪用发票保证金。

  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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