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2006-08-09 00:00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06-02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的定 向转增股份。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10日。

  ● 复牌日:2006年8月14日,本日股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 自2006年8月14日(与复牌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东方”,股票代码“600811”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31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公告于2006年8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530,371,903股为基数,以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32,592,976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若按送股方案换算,则流通股股东获送的股份数为39,792,635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6385股。

  同时,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东方实业持有的东方集团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东方集团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东方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东方实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24个月内,将在适当时机增持股份;

  (3)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以下设定目标或条件,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放弃2006年至2007年两年的收益分配权;

  1)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05年度的净利润为基准,若公司2006年至2007年度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低于20%;

  2)公司2006年至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4)东方实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12个月内,进行资产重组,注入金融或能源、矿业类优质资产,以有效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上述重组事宜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2、方案实施的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的定向转增股份。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三、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

  1、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0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8月14日,本日股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8月1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东方”,股票代码“600811”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2006 年8月10日(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转增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八、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

  邮政编码:1500001

  电    话:0451-53666028

  传    真:0451-53666028

  2、财务指标变化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公司2005年每股收益为0.11元。

  九、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5、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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