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乱用“反收购”可能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袁克成 周翀] 2006-08-09 00:00

 

  由企业出资的“金色降落伞”计划被明确否定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袁克成 周翀

  

  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是一柄双刃剑:善用,可维系公司的稳定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滥用,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两大热门反收购策略———“毒丸计划”和“金色降落伞”计划,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考虑采用时,尤其应慎重对待。

  “毒丸计划”难操作

  新浪收购盛大时,浮出水面的“毒丸 计划”,吸引了很多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眼球。但是,在实际操作时,通过祭出“毒丸大旗”来反收购,很可能将陷入徒劳无功的尴尬境地。

  所谓“毒丸计划”,即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具体而言,其做法是: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发起突袭,试图收购被并方10%至20%的股份,被收购方就通过发行证券等方法,使公司其他所有股东都有机会低价买入公司新股,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这样做的核心思想,在于提高收购方的并购代价,让其得不偿失。

  然而,在成熟资本市场流行的“毒丸计划”,不能简单被复制到A股市场。其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发行限制仍比较严格。今年5月8日起开始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3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必须满足一系列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尤为重要的是,《办法》规定了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一系列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为反收购而发行证券的操作难度。

  “金色降落伞”应区别对待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比较偏好的“金色降落伞”计划,也应加以区别对待:不是所有的“金色降落伞”,都能“安全打开、顺利降落”。

  所谓“金色降落伞”计划,是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主流反收购措施,指的是:若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现任董事将获得巨额现金或股票补偿。但是,这部分现金或股票的来源,可以是收购方,也可以是被收购公司本身。如果现任董事获得的真金白银由收购方来支付,则其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真正获得被并购公司的控制权。

  来自权威部门的信息显示,考虑到“金色降落伞”计划往往是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牟取利益,该计划在具体执行中,监管部门将主要看保证高管权益的真金白银是从哪来,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来支付的话,将有违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这在中国证监会8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而有家上市公司,在设计类似“金色降落伞”的策略时,则是通过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加以特别规定实现的:“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控制权变更前的半数以上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在控制权变更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有权书面要求信托机构将本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立刻全部归属。”这一设计,结合了股权激励与反收购,显得颇为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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