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今日,*ST 托普公告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7日向公司送达了郝雁之诉本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的诉讼资料。
郝雁之在起诉书中称,由于托普软件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于2000年8月至2003年4月错误选择投资托普软件股票13900股,共投入资金额23.6664万元,摊薄成本每股17.17 元。托普软件违法违规行为 2004 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察处理后,股价一路下跌。郝雁之于2006年2月28日,以每股1.13元价格全部卖出13900股,每股亏损15.87元,损失22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付规定,郝雁之就此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托普软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整。
早在今年年初,就有一名为边丽的投资者起诉托普,并由成都市中院判决托普赔偿其损失5万元。
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托普软件早已严重资不抵债,判决可能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