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区分买卖方
[□尚正] 2006-08-09 0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条文解读之五

  □尚正

  

  《交易规则》的5.4.1条和5.4.2条对例行证券交易信息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次解读将对5.4.1条进行介绍,下次解读继续对5.4.2条进行介绍。

  一、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与旧的《交易规则》相比较,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内容更加细致。旧的《交易规则》仅仅要求公布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和成交量,不对买卖方向进行区分;而新的《交易规则》要求对买入和卖出金额 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分别公布。

  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证券:(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均需公布上述交易公开信息;(2)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符合5.4.1条三个指标值之一的,需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因此对于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权证不需要披露交易公开信息。

  三、三个衡量指标,是指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或者封闭式基金,考察其价格日收盘涨跌幅、日价格振幅或日换手率,上述三个指标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就纳入需要公开交易信息的候选名单。

  指标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该指标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或基金。

  “各前三只”是指涨幅达到或超过7%的前三只股票或基金、跌幅达到或超过-7%的前三只股票或基金,同时被选入公开的候选名单。

  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分类指数分别对应上证A股票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例如,某天市场上涨最大的A股股票涨幅为6%,而上证A股指数下跌1.5%,那么按照旧《交易规则》不需要公布交易信息,但是按照新《交易规则》需要公布交易信息。

  指标二:日价格振幅值,该指标值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或基金。

  指标三:日换手率值,该指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或基金。

  (本栏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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