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选报晚报 当事人都要受处分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08-10 00:00

 

  □本报记者 黄金滔

  

  为了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深交所近日集中发布《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三项信息披露指引,严防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以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蓄意隐匿信息,促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更加言之有物。

  上述三项信息披露指引为《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明确规定,对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该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匿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披露问题。虽然我国《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均规定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仍有少数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种种理由不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隐瞒或滞后披露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信息,这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为了防范上述现象的蔓延,深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往往有可能发生了重大的未披露事项,但部分上市公司此时没有严格履行核实的义务,草率地发布所谓的“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公告。对此,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中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或与公司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交易所将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对其予以处分。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运作不够规范,部分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比较严重,证券分析师、券商、基金、公司大股东等信息优先获得者可以据此提前做出交易决策,而中小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深交所审时度势推出公平披露指引,表明该所在打击选择性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负责人还表示,指引的推出只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深交所将在日后的培训中积极宣传上述信息披露指引,严格执行指引的各项规定,防范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防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蓄意隐匿信息,促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更加言之有物,从而力求达到“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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