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波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
[□尚正] 2006-08-10 00:00

 

  □尚正

  

  《交易规则》的5.4.1条和5.4.2条对例行证券交易信息做了相应的规定,上次解读将对5.4.1条进行介绍,本次次解读继续对5.4.2条进行介绍。

  一、异常波动的交易信息披露是旧《交易规则》所没有的内容,其特点是取连续三天的交易情况进行评估,一旦收盘价格或成交量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触发异常波动的交易信息披露。

  二、异常波动的交易公开信息内容:新的《交易规则》要求对买入和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 分别公布会员营业部名称和成交量。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适用范围: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符合5.4.2条三个指标值之一的,需公布异常波动的交易公开信息。因此对于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权证不需要计算异常波动;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也无需计算异常波动。

  四、三个衡量指标,事实上是两个指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积偏离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之比,因为普通股票和*ST股票计算的三日收盘价格累积偏离标准不同,所以“三日收盘价格累积偏离值”又根据股票是否受到特别处理再细分为两个指标。

  指标一:三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累计值,该指标值达到±20%的所有股票或基金纳入异常波动。

  对于ST股票或*ST股票,该指标值只要达到15%即要纳入异常波动。

  指标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之比,该指标达到30倍,同时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所有股票或基金纳入异常波动的范围。

  (本栏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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