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改章程 设“门槛”反收购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8-10 00:00

 

  在董监事提名方式、程序和连续持股时间上严格限制收购方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全流通时代下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又上演了一出“好戏”:此前已完成MBO的新大洲,在一名董事的反对声中,其董事会依然执意修改章程,在限制董监事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上作文章,谋划反收购。

  记者发现,其昨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海南新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南新元”)提交的《关于修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新大洲2005年年报显示,海南新元持有新大洲1.11亿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5.09%,是其第一大股东。

  此次章程修订的一大重要内容,在于通过修订“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实施反收购。修订后的章程第八十二条,对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如下规定:“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出4 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 个月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1 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上,亦有与董事提名大致相同的限制。

  不仅如此,章程在第十三章增加第二百零七条,对股东连续持股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本章程中股东连续持股时间的计算方法。该时限的计算起始日为自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依法达到规定数量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得间断;如有间断,从间断后重新持有之日起计算。”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规定,对于潜在的收购方而言,设置了两道禁入门槛:第一,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名董事;对独董提名的相关连续持股限制条件,则降低为1%。这实际上意味着,即使某收购人收购了足以控股新大洲的股权,亦不能在一年半以内,派人进入新大洲董事会,从而无法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门槛二,股东提名董事和独董,还得“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这也是限制收购人获得股东话语权的一种操作。此外,“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1 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也是《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从未出现过的一项“创举”。是否违法,值得考量。

  此外,记者发现,修订后的章程第九十七条增加了一款内容:“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在成熟资本市场流行的反收购措施中,新大洲的这一操作,被称为是“分级分期董事制度”;意图也非常明确,保证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牢牢掌控话语权,给潜在收购方增加收购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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