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1.4 公司负责人成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宗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奚红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537,210.82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使主营业务成本同期相比增长大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因此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经第二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公司以1000万元收购沈阳时尚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汇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537,210.82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由于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公司巨额电热费,经公司多次催要,都被以无力偿付为由拖欠,因此公司为降低风险,采取了以下措施:
1、派专人与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加强催收力度,尽量减少所欠费用;
2、为降低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二初字第42号),判处:1、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电费款23184719.65元;2、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向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6)兵八民二初字第3号),判处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公司热汽费2338809.82元。目前,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本案正在继续审理中。
二、公司2004年曾披露控股子公司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取得代建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的部分代垫工程款和代建费,向该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剩余工程款986万元。2004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天富房产公司胜诉,2004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又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于2005年4月20日以(2005)农八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应给付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797710元,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18628813.9元,应支付给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及代建费9168896.18元。判决后,因判决双方不服判决结果,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05年11月15日下达了(2005)新兵民二终字第031号民事调解书: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持调解,上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阳光双语学校外语行政楼及综合艺术楼属天富房产公司所有;
二、阳光双语学校尚欠天富房产公司投资款68.218万元,于200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期支付,应按照双方2005年11月11日协议执行;
三、天富房产公司、阳光双语学校应配合将外语行政楼、综合艺术楼、风雨操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阳光双语学校使用。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阳光双语学校预交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自己承担,天富房产公司预交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阳光双语学校于2006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天富房产公司。
目前,公司正积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网技术改造等三个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667号)及《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石国税办[2006]9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经审核,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网技术改造、红山嘴电厂四级水电站技术改造、西热电厂220t/h高压煤粉锅炉技术改造等3个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符合该规定,该项技改项目应抵免企业所得税20,575,049.52元,其中:2004年18,564,624.05元,2005年2,010,425.47元元。该金额可用于抵免5年内新增的所得税。因此该事宜将使公司200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增加20,575,049.52元。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宗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奚红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上年相比本年新增合并单位2家,原因为:本年度上海汇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天富南热电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董事长:成锋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