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
[] 2006-08-11 00:00

 

  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5号文件批准,于2006年6月1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18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定于2006年8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场外和场内申购业务(本基金简称:鹏华价值;基金代码:16060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6月9日《证券时报》上的《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鹏华价值优势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份额发售公告”)和《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本基金。场外申购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内申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申购业务安排

  (一)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开放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申购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的数额限制

  场内申购的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鹏友e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上述金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四)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费率的调整。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开放申购后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从2006年8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三、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7月28日向所有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邮寄了《交易对账单》和《“鹏友会”通讯》,如果您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此资料,请及时与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请投资者收到对账单后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电子邮件地址: service@mail.phfund.com.cn

  五、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8082426

  上海分公司电话:(021)58825962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n

  (2)交通银行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深圳发展银行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db.com.cn

  (4)兴业银行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站:http://www.cib.com.cn

  (5)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信证劵 、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联合证券 、长江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东莞证券、国都证券、山西证券 、齐鲁证券、东海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金通证券、上海证券等。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4、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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