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等)
[] 2006-08-11 00:00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接B13版)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主要投资于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追求当期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国内优质产业。

  根据一系列的成长、估值和竞争力指标从中选取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0%、权证投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挖掘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历史机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全球视野下的国内市场变动趋势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国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并考察各种关键指标之间的关联度,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2)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预期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及其相互关联度的基础上,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3)确定资产配置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给定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充分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产业格局调整与转移趋势以及国内经济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升级与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国内优质产业。

  本基金运用“兴业全球视野行业配置模型”进行行业配置,该模型考察国内外产业生命周期与行业景气度两大指标体系,并动态跟踪两者之间的关联度,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1)全球视野下的行业生命周期演进

  把握国内行业生命周期的演进规律需要在一个全球视野的角度下,综合国内外影响行业发展演进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之间关联度,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以此为理论依据,在全球视野的角度下,本基金将国内行业划分为三大类别:生命周期滞后型行业(A)、生命周期阶段一致型行业(B)和生命周期先导型行业(C)。

  基于上述行业分类,本基金可以在全球视野角度下把握国内行业生命周期的演变规律,前瞻性地进行行业投资的合理配置,以获取超额行业配置收益,针对成熟市场与国内同类型行业生命周期的演变特征规律,可以对国内外股票进行合理的估值比较。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相关行业,而规避处于衰退期的行业。

  (2)行业景气周期确定

  本基金将行业景气周期分为三个阶段:景气上升期、景气平稳期和景气下降期,通过观测产量、销售量、利润、开工率、投资额、存货、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的变化来预测行业景气的变化情况,确定行业景气周期不同阶段,并动态跟踪国外同类行业景气周期变化趋势与关联关系。

  (3)确定行业配置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综合考察国内外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周期变动趋势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度,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兴业股票三因子过滤系统(Stock Triple-Factors Filter System, STFS)”,从成长性、估值与竞争力三个层面精选股票。

  本基金通过构建成长性因子指标体系,筛选出富有成长性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库;通过估值分析来判断在当前价格水平下的投资品种是否具有吸引力,筛选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库的依据。此外,本基金还构建了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竞争力因子指标体系,全面考察影响上市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重大因素,进行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确定公司估值、成长与竞争力因子体系上,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研究团队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信息,及时跟踪和调整备选股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积极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基金还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投资于未来出现的新投资品种。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0%-3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

  4、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1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信标普300指数和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中信标普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较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选择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权证,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正式颁布,本基金暂时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若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类型基金提取销售服务费或者增加销售服务费作为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收费方式,则本基金可以提取销售服务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费率范围内,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收取。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销售服务费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提取方式或者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B13版)

  直销专户2: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724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客户名称;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06年9月15日16:00 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开户确认书(若开户同时办理可不必提供)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等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2)投资者认购时,必须在申请之日起2日内在每日交易结束前(16:00)将认购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否则该次认购基金的申请无效;如2日内资金到账,则以到账日为有效申请日。

  (3)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即2006年9月15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兴业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9月15日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业务流程

  (1)开立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在兴业银行开立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填写《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经办人员应当在申请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印鉴卡。同时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码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该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者。

  3、业务委托

  机构投资者到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确认。

  4、成交确认

  机构投资者在申请委托两天后,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查询

  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热线服务电话:95561。

  (三)兴业证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9月15日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营业部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

  ④ 预留印鉴。

  (2)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

  ② 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③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机构投资者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于T+2日(工作日)打印确认单据。

  (四)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xy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 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认购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同期银行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起息日为T+2)转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基金合同生效与发售费用

  1、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符合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自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本基金募集失败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4、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支。

  七、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陈静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年7月20日

  电话:021-62159219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赵建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客服电话:(021)3871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

  传真:(021)58368869

  联系人:汤凡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晓瑾

  电话:(021)62677777-2189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兴业银行以下25个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上海、深圳、长沙、北京、济南、重庆、南京、广州、杭州、宁波、武汉、沈阳、天津、成都、杭州、郑州。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到兴业银行各代销网点咨询、拨打当地分行的咨询电话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6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招商银行在以下33 个城市的423 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上海、武汉、北京、沈阳、广州、成都、兰州、西安、南京、无锡、苏州、重庆、大连、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南昌、长沙、福州、泉州、青岛、天津、济南、烟台、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厦门、哈尔滨、郑州、东莞。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兴业证券在以下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顺德、杭州、济南、南京、成都、西安、哈尔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广州。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17989(福建省内),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海通证券在以下50个主要城市的90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联系电话:(010)65178899-86073

  联系人: 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

  联系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银河证券在以下62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广发证券在以下63个城市13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    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招商证券在以下的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德邦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德邦证券在以下城市的12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沈阳、抚顺、长春、丹东。

  (1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 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中银国际在以下14个省、市17个主要城市的19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海口、沈阳、大连、哈尔滨、成都、南京、杭州、牡丹江、武汉、郑州、三亚。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3006

  传真:(021)5036686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刘方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东方证券在以下9个城市的3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长沙、杭州、抚顺、苏州。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湘财证券在以下21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长沙、岳阳、成都、西安、哈尔滨、乌鲁木齐、济南、天津、合肥。

  (1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71)96100、(0755)8248585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852

  联系人:张建勋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国海证券在以下11个城市24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南宁、成都、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北海、贵港。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陈静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联系人:廖海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 (021)63070766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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