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2006-08-11 00:00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6年7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14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

  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联 系 人:陈静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证监基金字[2003] 100 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9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比例25.51%)、中投信用担保公司(持股比例15.31%)和福建省邮政局(持股比例10.2%)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0万元。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共3只基金。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机构理财咨询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郑苏芬女士,董事长,196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训苏先生,董事,1963年生,博士后,副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财贸学院讲师,港澳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研发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祝要斌先生,董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钢铁处副处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处长、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战略发展部战略处处长。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孙家骐先生,董事,1942年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市第一食品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中国交通银行董事,世界银行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项目办公室主任,北京市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主任。现任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志宏先生,董事,196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会计,福建省南平市邮电局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福州市邮政局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储汇局副局长。现任福建省邮政局副局长。

  夏冬林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经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任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连万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马来西亚国籍。历任澳大利亚安保(AMP)总公司精算与投资产品业务助理,新加坡吉宝保险公司(富通 Fortis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部总经理,新加坡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高级业务经理、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际市场发展总经理。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教授。历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澳门大学副校长等。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严卫先生,监事,1968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历任广东顺德市信德集团财务总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苏日庆先生,监事,1962年生,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工程师,国投中型水电公司经营部、计划财务部部门副经理、经理,湖北金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资深经理。

  杜建新先生,督察长,1959年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曦女士,常务副总经理,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副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1974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杨 东     总经理

  杜昌勇     基金管理部总监兼兴业可转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明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基金管理部总监杜昌勇担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9.99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建明

  电话:021-6215921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人民币39.99亿元,截止2005年末资本净额达到200.77亿元。

  开业以来,该行秉承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真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客户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截至2005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到4739.8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552.1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425.72亿元,按五级分类法年末不良贷款比率2.33%,全年实现净利润24.55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期2005年度世界1000家银行最新排名,该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325位,按总资产排名列第210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下转B15版)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时间: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3)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9.99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下转B14版)

  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49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股票型契约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等机构。

  5、基金募集期限:本基金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9、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6年8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 38714536)或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340006

  3、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德邦证券、国海证券、东方证券、中银证券、湘财证券。

  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份额募集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期间面向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募集期满,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份数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同业存款利息计算)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同业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认购费率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各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个工作日(T日为申请日,下同)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确认情况。

  (一)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9:30~16: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签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授权经办人,则还须提供:

  ①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中3)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兴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直销专户1:

  账户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216230100100028777

  直销专户2: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724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06年9月15日16:00 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本人或本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人办理);

  4)开户确认书(若开户同时办理可不必提供);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投资者认购时,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每日交易结束前(16:00)将认购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否则该次认购基金的申请无效;如两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为有效申请日。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即2006年9月15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兴业银行指定基金代销网点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 年8 月15日至2006年9月15日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业务流程

  (1)开立兴业卡或活期存折。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请事先办妥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并存入足额资金。

  (2)开立基金账户

  填写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兴业银行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交经办人签字,并将第二联交投资者。

  (3)各交易渠道(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委托

  1)网点柜面:

  投资者持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委托成功后,网点柜员将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投资者需签名确认。

  2)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署《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为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通网上银行基金交易服务。

  交易成功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登录兴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3)电话银行:

  兴业银行已经开通95561客户服务热线基金业务功能,个人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个人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协议书》,开通客服热线的基金买卖功能。交易成功后,即可拨打兴业银行95561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本基金买卖。

  投资者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对本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委托成功后,可以到兴业银行网点请柜员打印《基金业务受理单》并签名确认。

  4)成交确认

  在申请委托两天后,投资者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网上银行客户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交易的确认情况,也可以凭《基金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查询

  可以凭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网上银行客户可以在网上个人银行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电话银行客户可以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上查询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账户信息、交易委托信息等。

  (三)兴业证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9月15日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兴业证券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兴业证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y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当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认购费)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也可选择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认购。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9月15日9:30~16: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印鉴卡》一份。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兴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1:

  账户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216230100100028777(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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