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1.4 公司负责人黄俊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爱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已经通过了GMP认证,但由于2006年4月份才开始恢复生产,且本报告期未将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受此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亏损8,898,948.54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亏损515,608.68元。
5.2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开发成本-金宫山庄29,751,093.43元资产仍被山东兴泰实业有限公司占用,目前公司对其不享有实质控制权,报告期内公司也未能够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清收。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1、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人民币。
2、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由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取得一年期借款6,420万元;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由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取得借款2,0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截止报告日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
(2)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连同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2,142,932.28元,2003年度公司报表6,546,104.00元已作营业外支出、4,403,171.72元已作其他应付款处理。200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公司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的110万元的股权。
(3)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公司,请求归还其借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3,173,981.72元,包括:①2000年GLDK1号借款合同:本金3000万元,约定月贷款利率5.445%。,借款期限2000年5月26日至2003年5月26日;此贷款由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②2002年GL001号借款合同:本金2500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5.31%,借款期限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6月24日;以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历城字第002840号的自有房产作抵押;2004年3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以民事裁定书(2004)济民初字第22号、查封令NO0500630查封公司房产历城002841号(第2-5幢)、土地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和公司在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85%即3060万元的股权。
济南中院分别以2004年4月19日(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和2004年4月20日 (2004)济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归还本金5500万元、利息3,173,981.72元、实现债权费用424,230元、案件受理费330,910元、财产保全费306,040元的判决。
上述GL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于2004年8月2日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后又被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2005年3月4日,济南中院以(2004)济中执字第225号查封公司位于济南市山大北路56号的济房历城字第002732号房产。
2005年9月1日,济南中院依法委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拍卖公司名下位于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房产建筑面积10073.4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513.1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用地面积11333.50平方米)。买受人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以870万元的最高价竟得。2005年10月31日,济南中院以(2004)济中执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名下位于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房产建筑面积10073.46平方米、土地面积3513.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2005年12月5日,济南中院以(2004)济中法执字第2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济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4)公司子公司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宝星经贸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5月9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3)历城执字第900号裁定,冻结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00万元及应分得的1326万元股权的红利。
(5)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于2004年7月8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209.936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550,114.97元,其他损失78,882元,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2004年9月15日,济南市中院(2004)济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支付宝冶公司人民币209.936万元,赔偿原告宝冶公司上经济损失(自1995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述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判决。公司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做出撤消济南市中院(2004)济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发回济南市中院重审的裁定。
2005年9月5日,济南市中院(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支付宝冶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赔偿原告宝冶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00元、财产保全费20,5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00元的判决。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21日和2006年4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6)公司与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6月16日,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5年8月2日,历城区人民法院(2005)历城民商初字第11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公司济房(易)字第722005号房产一处及证书号为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2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5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6号的土地三宗。
(7)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判令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追索债权的费用111万元;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爱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徐顺付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黄俊钦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