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翔
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他辨析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他表示,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如果一个“红包”涉及上万,已经够立案标准,难道还不算商业贿赂?如果“红包”是医生向患者索取的, 难道不按商业贿赂论处?面对卫生局“红包”不算商业贿赂的逻辑,许多人提出了强烈质疑。这一点也不奇怪。正如教育局无法有效制止学校的乱收费一样,卫生局也无法有力打击医生的收受甚至索取“红包”的行为。归根结底,源于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之间,在利益上的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这种执法体系本身就决定了,执法的效果不会很好。
事实上,卫生系统一直有人想为“红包”正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山西医科大学教授吴博威就认为,手术后病人为感谢医生对其的治疗而送的红包,医生未尝不能收,“在日本,很多病人手术后会当着其他人的面给医生送‘红包’,送‘红包’的人越多,医生越自豪,这是他医术的体现。”“红包”不仅与商业贿赂无关,甚至成了医术高明的证明。
因而,靠卫生局来治理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本身,就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瑕疵,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之间利益上的联系不说,执法者本身也可能涉嫌商业贿赂。这暴露出的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本系统作为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在事关本系统的商业贿赂问题上不仅不回避,还全权参与,这在客观上等于是为商业贿赂搭起了一个屏障,给反商业贿赂造成障碍。
目前,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比较混乱,执法尺度不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工商部门被赋予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而在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最终导致了反商业贿赂的梗阻,导致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由于本行业的袒护而得不到及时查处。
卫生局宣称“红包”不算商业贿赂,就是执法主体混乱导致的必然结果。要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改变这一状况,应该让行政权力谈出反商业贿赂领域,而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因为,检察机关一直从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积累的经验,而且,检察院相对于那些行政部门,较为独立,受到的掣肘更少。反商业贿赂同时也是一项对保密性有较高要求的工作,由检察院独立承担,而不是由各个权力部门介入,更容易对相关线索进行保密,更利于反商业贿赂案的侦查。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方都是这样做的。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就是由廉政公署统一负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效果非常显著。
如果任这种执法主体混乱的状况持续下去,反商业贿赂是很难得到良好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