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再起 期货交易条例恐推迟实施
[□特约记者 沈蓉] 2006-08-11 00:00

 

  □特约记者 沈蓉

  

  除了有关“变相期货”和“期货投资基金”的定义引起争议外,目前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期权合约”的定义也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这些争议可能会令新条例推迟出台。”一位知情人士说道。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经过修改的新条例出台的基本程序是:先交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然后再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一新条例同现行的其他条例可能产生的冲突。不过,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新条例的部分内容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针对“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这一限制。新条例第103条将“期权合约”定义为: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期权买方要求履约时,期权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权合约可分为商品期权合约和金融期权合约。

  “这与很多银行开展外汇期权理财产品产生了矛盾。”该位知情人士说道。虽然,新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二条规定“基于利率、外汇等金融资产的非标准化合约的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一些银行人士认为,近期银行推出的外汇期权理财产品都应该属于标准化合约,因此这当中是有冲突的。

  今年6月,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宣布推出针对个人的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突破了交易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将资金最高放大至10倍。此后,招商银行又率先推出24小时网上交易的个人外汇期权合约买卖业务。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也认为,对于期权合约的定义的确有一些狭窄。按照国外的一些经验,期权交易可以在场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进行。如果规定只能“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话,就拒绝了场外交易。“这就等于期货交易所有了垄断期权交易的权利”胡俞越补充道。

  期货条例产生争议、然后再修改其实是很正常的。前期起草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也报请了国务院审议。此后,立即征求了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期货业协会等19个部门,以及中国粮油食品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等4家企业的意见。在收到了各方意见后,今年4月就修订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修订思路又进行了认真调研,经反复研究、修改,才形成了目前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据了解,此前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明确界定期货交易、严禁变相期货交易”的修订就曾引发了比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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