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1.4 公司负责人陈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芬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相比上年发生较大下滑,主要是因为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司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大量逾期,各相关银行均采取诉讼措施,冻结、查封公司资产,严重影响公司业务,致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急剧萎缩,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因贷款1450万元和贷款117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分别做出如下判决:
(一)(2005)厦民初字第424号于2006年1月24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193479.45,之后按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3477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其他诉讼费用5462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书(2005)厦民初字第425号于2006年1月23日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为219155.58,之后的利息:合同期限内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满后的按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9606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其他诉讼费用4369元。担保方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和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0号于2006年2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1日为¥56917.83,之后按年利率6.69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律师费人民币77830元,案件受理费35684元,财产保全费26520元。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娟英承担连带责任。
(3)因贷款1100万元未能如约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分行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3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11月20日为257539.48元,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我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拍卖、变卖被告我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一第一层及连楼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5)、第三层(厦地房证第00092938)、第四层及连楼(房证第00093976)、第五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80)、第六层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8)、屋顶及连楼(厦地房证第0009397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一、之二第二层全部(厦地房证第00092937)、湖里区华悦路159号之二第一层及连楼北部(厦地房证第00093979)的价款优先受偿;
偿还案件受理费66298元。
(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和被告我司及第二被告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11号于2006年4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我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0元。
(5)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及利息357170.79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36.27元,保全费人民币73020元。第二被告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078.70万元,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我司、第三被告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于2006年5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7218.46元及利息人民币945364.20元,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65.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520元,被告我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原告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请求判令免除原告对编号为EB2004161DYDK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贷款额度合同》及编号为EB2004161DYDK-B1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授信业务保证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撤消原告与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书》,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因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股权均已被质押、冻结,因此公司股改相对比较困难,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各股东协商,与中介机构合作,寻找股改可行办法,争取在近期内进入股改程序。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陈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 林芬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