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黄渝祥,因故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尤建新 先生代为投票表决。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国真,总经理叶兆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文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邹满玉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上年同期比较有一定上升,主要原因是产销量的增加降低了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已完成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
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8)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9)号。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利率每月4.95%。,2004年12月28日起到2005年11月27日止。2005年3月10日,本公司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蜀都公证处申请公证了上述二份合同,公证书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5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6号。成都蜀都公证处赋予上述二份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本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司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于2006年4月21日发出的执行通知(2006)成执字第452号,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成蜀证内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06年3月31日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成都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我司自收到该通知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强制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成都中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案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巨大,目前此案尚未结束。
2、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2006)成民初字第3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下称“中行红星支行”,“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诉请成都中院:1、判令本公司偿还中行红星支行借款人民币289.1万元 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判令成都红光电子进出口公司(下称“红光电子”)对本公司9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光电气”)对本公司199.1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公司、红光电子、国光电器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项诉讼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本公司与中行四川省分行达成2003年资保字001号《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余下金额450万人民币(还款期限自2003年6月21日起算,2004年6月19日还款),经2005年9月13日对帐,仍有199.1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2)2004年7月27日,本公司与中行蜀都大道支行签订了2004年039字00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向本公司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5.31%,借款期12个月,由红光电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划款后,至今仍欠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原告在起诉状中还声称,上述两项债权已经由上述二贷款人转让给了原告。
本项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目前此案尚未结束。
3、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2006)成民初字第342号,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工投”)向成都中院诉请:1、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94,860元;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执行、保全、律师代理、公证及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
2004年12月29日,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下称“成都国投”)与成都市商业银行华兴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为2004年商华委字006号),成都国投委托该银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6月28日。2005年6月14日,成都国投将上述1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成都工投。
本项诉讼涉及债务系本公司前身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时遗留问题,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目前此案尚未结束。
4、2005年4月20日,我司与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信乐公司”)共同设立了武汉博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博诚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本公司持有武汉博诚公司40%的股份。武汉博诚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及其偏转线圈产品的销售由武汉信乐公司代理,我司是武汉信乐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
截至2005年12月16日,武汉信乐公司累计欠本公司货款661.8万元。加上武汉信乐公司的控股公司上海信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信诚公司”)向本公司借款100万元,本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了761.8万元。
为保证我司借款的安全并及时清收武汉信乐公司的货款,2005年12月19日,我司与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个人于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武汉信乐的法定文件、公章等自协议签署日起交由本公司保管,其向冠捷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无条件全部用于偿还所欠本公司货款。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许志翔个人三方对上海信诚欠本公司借款100万元及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4月4日,武汉信乐公司登报声明公章、营业执照等遗失,重新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我司监管的外汇帐号注销,新开立了外汇帐号。此时我司已经清收了395万元货款,货款余额为266.46万元。为此,我司于2006年4月19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并依法查封了武汉信乐公司新开立的外汇帐号及其持有的武汉博诚公司60%的股权。
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1、判令被告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上海信华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四被告清偿本公司366.46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100万元,合计466.46万元;2、判令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60%的股权归本公司所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该项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目前此案尚未结束。
5、2006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下称“东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3115号,武汉信乐公司(原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于2006年4月21日向东莞法院对本公司及许志翔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本公司返还100万元;2判令原告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原告在诉状中称:1、上海信诚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协议书》中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也无效;2、《协议书》中本公司不承担武汉博诚经营盈亏责任的四方一致约定无效;3、《协议书》中关于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的,应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公司的股权归我司所有的约定无效。
对于此案,本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大,目前此案尚未结束。
上述诉讼已于2006年5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法院”)提交了 诉全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茂公司”)的起诉状。2005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宝安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深宝法民二初字第00764号),宝安区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本公司诉全茂公司一案。
被告全茂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住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同富裕工业区。自2005年1月29日起,被告陆续向本公司发出采购单购买本公司偏转线圈产品,本公司收到采购单后进行确认并向原告送交所购产品。本公司已按照采购单要求完成交货责任,但被告并没有按采购单约定支付货款,所欠货款合计157,331.30美元。
为此,本公司委托深圳海派律师事务所的莫俊律师向宝安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全茂公司立即清偿本公司货款157,331.30美元及相应利息3,629美元,共计160,960.30美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收到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全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70167.05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9月15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本案受理费1650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04年11月26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地总公司与东莞市盈丰油粕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盈丰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福地总公司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6800万股国有股以每股0.1元转让给盈丰公司。
2005年6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5】610号)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批复截至2006年6月19日有效。
2、2005年4月20日,我司与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信乐公司”)共同设立了武汉博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博诚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武汉信乐公司占8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本公司占2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在设立公司的验资报告中显示双方约定应该投入的机器设备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和300万元。
2005年5月17日,武汉信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武汉信乐公司将其持有武汉博诚公司的30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受让股权后向武汉博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价款。2005年5月27日,双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至此,本公司持有武汉博诚公司40%的股份。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本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原因导致在2006年6月30日前未能进入股改程序,目前公司股改方案正与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它有关方面沟通之中,尚未达成一致。我司将加强沟通力度,力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改工作。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文静 会计机构负责人: 邹满玉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刘国真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83 股票简称:ST博讯 编号:临2006-013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8月1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国真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独立董事黄渝祥先生因故未能到会,委托独立董事尤建新先生代为投票表决、行使权利。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2、 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存货减值的议案》。鉴于公司大岭山分公司业务已经关停,现有在帐的材料物资对应的产品已经不再生产,部分材料已经超过使用期,造成原材料已经没有使用价值,须计提此项目存货跌价准备共计人民币5,068,383.75元。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1)公司的主营产品DY由于市场收缩,产量过少,造成设备大量闲置。在公司现有设备中,有433台设备由于其帐面价值已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另有76台设备由于长期闲置,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根据会计制度应当予以全额资产减值,两项减值共计人民币40,025,614.29元。2)本公司大岭山分公司自经营至今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已关停分公司,原有生产设备均为04年建厂时购进,帐面价值已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加之现均处于闲置状态,对该类资产予以减值,减值额为1,185,135.83元。上述两项减值共计人民币41,210,750.12元。
特此公告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83 股票简称:ST博讯 编号:临2006-014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1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长王兆鹏先生主持,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2、 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存货减值的议案》。鉴于公司大岭山分公司业务已经关停,现有在帐的材料物资对应的产品已经不再生产,部分材料已经超过使用期,造成原材料已经没有使用价值,须计提此项目存货跌价准备共计人民币5,068,383.75元。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1)公司的主营产品DY由于市场收缩,产量过少,造成设备大量闲置。在公司现有设备中,有433台设备由于其帐面价值已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另有76台设备由于长期闲置,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根据会计制度应当予以全额资产减值,两项减值共计人民币40,025,614.29元。2)本公司大岭山分公司自经营至今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已关停分公司,原有生产设备均为04年建厂时购进,帐面价值已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加之现均处于闲置状态,对该类资产予以减值,减值额为1,185,135.83元。上述两项减值共计人民币41,210,750.12元。
特此公告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