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 及其一致行动人潘勇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 2006-08-12 00:00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器”)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潘琦的一致行动人苏州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河”) 、季秀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长征电器股票,截至2005年10月28日,苏州银河、季秀红共持有长征电器股票1742800股,占长征电器总股本的1.01%;其后一致行动人潘勇、高维凤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长征电器股票。银河集团 、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持股变动和一致行动人成员变化的情况,直至2006年8月5日银河集团才披露上述信息。

  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2.18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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