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券业刮起反商业贿赂风暴
[□本报记者 霍宇力 陶君] 2006-08-12 00:00

 

  在全国首推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本报记者 霍宇力 陶君

  

  昨日在广东证监局和广东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下,辖区内28家券商、期货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州共同签署了《广东证券期货业治理商业贿赂自律公约》。据了解,广东是首个按照证监会要求,在证券期货行业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省份。

  据悉,广东证券业的《反商业贿赂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从思想、行为、制度三方面入手,督促证券业公司会员开展自 查自纠,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广东证券业协会同时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网址,受理辖区内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对于违反公约的证券业公司,将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广东证监局局长刘兴强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我国证券期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现象,在证券期货行业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在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以及公司项目发包、承揽等环节比较严重。除了组织证券业签署《公约》,广东证监局近期还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查组,分批对相关单位开展抽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广东省内,比较常见的证券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经营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期货证券公司采取低价倾销、变相降低佣金或有条件返还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二是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向对方的资金管理人员支付大额顾问费,进行变相贿赂等。

  在广东省政府近日披露的十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其中就包括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在2003年与世纪证券签订托管国债、企业债共2亿元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共200万元;在2004年,在与海通证券托管业务往来中,收取“好处费”113万元的受贿案。

  广东证券业协会会长阎卫星对本报记者表示,商业贿赂的产生是一种长期形成的现象,因此不可能在短期能够清除,要求证券业会员签订《公约》只是一个开始。今后广东的证券行业还需要在自律和监管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商业贿赂的长效防范机制,这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