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责令金港信托退出爱建证券
[□本报记者 李剑锋] 2006-08-12 00:00

 

  因虚假出资而被强行要求转让券商股权,在证券市场尚属首例

  □本报记者 李剑锋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告,责令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转让所持爱建证券股权。业内人士指出,由管理层出面明令虚假出资的券商大股东转让股权,这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属首例。

  证监会在公告中表示,鉴于金港信托未能履行对爱建证券的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严重危及爱建证券的稳健运行,故根据《证券 法》有关规定,责令金港信托于2006年8月31日前转让所持有的全部爱建证券股权。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在相关股权转让完成前,金港信托不得从爱建证券取得分红,不得在爱建证券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不得在爱建证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时行使优先购买权。金港信托应当按照要求限期完成股权转让工作,及时向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资料显示,金港信托于1986年11月成立,前身是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6月改为现名,2002年上半年获准重新登记。2002年9月,金港信托与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爱建证券,公司以证券类经营性净资产加部分现金,共计出资人民币1.5亿元,占爱建证券注册资本的23%,为第二大股东。

  业内人士认为,始于2004年的券商综合治理特殊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管理层对一些券商有关问题的处置速度可能进一步加快。而从11月1日起,随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正式实施,证券业将逐渐进入常态监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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