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式如何调整应尽快明确
[□本报记者 袁克成] 2006-08-12 00:00

 

  □本报记者 袁克成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对上市公司至关重要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也将随之巨幅变动。考虑到该指标对于上市公司经营、资产重组一贯的“指挥效应”,该指标如何调整应尽快明确。

  在诸多评价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财务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可谓核心指标。其原因在于,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发行可转债)过程中,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 于6%。

  而研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就不难发现,由于对少数股东损益、债务重组、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可供交易的金融类资产等方面,会计处理上新旧准则存在明显不同,将会导致上市公司当期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如此一来,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随之大变。

  当然,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应以低者作为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这样一来,相当一部分由于会计准则变更因素所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就可被屏蔽掉,从而避免上市公司利用新准则操纵利润进而变相“达标”。

  但不可否认的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并非万能,仍然存在因会计准则的变更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发生异动的可能。如对于少数股东损益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计算上市公司净利润时,对少数股东损益不再扣除,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在对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很可能因子公司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上升或下降。

  进而言之,上市公司为追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润,就完全可以考虑,在实现合并报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高盈利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比如说,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家盈利能力良好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原本是90%,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完全可以将39%的股权卖出换回现金,自己只持有51%的股份即可。因为,从财务报表的角度讲,持股90%与51%,其最终反映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或者说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贡献也是一致的。

  从实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出售高盈利子公司的股权很可能不利于公司发展,但如果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式不进行调整,很可能有上市公司为了片面追求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而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进行不恰当甚至是负面的调整。

  事实上,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订时,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特殊需要全部考虑,这就需要在应用新准则的同时,对一些单独应用于资本市场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应尽快明确,完全不必等到2007年新准则应用后再颁布,这样才有利于上市公司对于未来经营活动形成明确、稳定的预期。否则,像上市公司大肆出售优质子公司股权的荒唐行为就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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