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公司发布丙类成员客户服务协议
[□本报记者 秦媛娜] 2006-08-14 00:00

 

  □本报记者 秦媛娜

  

  为规范完善结算代理业务,日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下简称协议)。

  由于债券结算丙类成员不能自行办理债券结算,必须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因此此协议的订立便是为了明确丙类成员和结算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协议从债券账户、债券结算过户、债券还本付息、账务核对查询、代理人的选择与更换、服务费用和其他事项方面进行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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