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非主业投资控制在10%以下
[□本报记者 李雁争] 2006-08-15 00:00

 

  □本报记者 李雁争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投资监管首次出台量化标准。国资委昨天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应控制在10%以下。

  《细则》要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构成、投资规模和占企业年度投资额比重共四个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中明确规定,在投资方向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在投资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30%以上。

  专家介绍说,《细则》之所以只制定了参考性指标,是考虑到央企的性质不同。例如贸易性企业,由于贸易行业整体亏损,必须有一定的副业来维持经营;而石油、治炼等行业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细则》还要求,企业要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八方面内容: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国资委将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并对其拥有一票否决权。

  专家认为,根据《细则》的相关规定,困扰央企多年的“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现象将得以有效遏制。

  7月1日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实行。该《办法》涉及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央企在境内的三类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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