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银行控股股东必须姓“外”
[□本报记者 夏峰 柴元君] 2006-08-15 00:00

 

  此次修订的一个着重点在于中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监管上的“并轨” 本报记者 徐汇 摄
  ■现存3家外资财务公司将限期转制为银行或关闭

  ■在华外资银行必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能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本报记者 夏峰 柴元君

  

  银监会日前向部分在华外资银行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合资银行控股股东为外国商业银行。”这也就是说,合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外国商业银行。

  现行《条例》对合资银行的定义是“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银监会表示,“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通常皆为该银行的附属机构,母行控股51%以上,且更常见的是由母行100%控股的子行。”

  另外,意见稿还透露,现存3家(社会性)外资财务公司的设立有其历史原因,银监会已要求其限期转制为银行或关闭。

  “未来将不再有(社会性)外资财务公司这一机构类型,因此新《条例》不再将其纳入。将来财务公司都是指集团内的财务公司。”

  新条例由现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而成。银监会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将体现四个修订原则:全面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遵循国际监管惯例;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

  汇丰银行中国区总裁翁富泽表示,已于昨日上午收到该草案,正在积极地对此进行研究,目前尚不便对此发表评论。“汇丰相信该草案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为国内银行业长远发展采取的积极措施。”

  鼓励外国银行转制为国内法人银行

  转制后方可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

  □本报记者 夏峰

  

  根据《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必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才能在今年底中国银行业开放后,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银监会表示,作为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本次政策调整是采取引导加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转制,外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自主选择商业存在形态。”

  银监会称: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国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然后通过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需报送的申请资料提出设立独资银行的申请,并同时申请将其在华境内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该独资银行。”

  据悉,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条件为: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且需要单家审批。

  法人银行和非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还将实行其他差别政策。例如,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是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等。

  此外,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中国申请设立记账分行,满足其进行全球资金交易的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

  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昨日向记者表示,在上述新《条例》正式实施后,在华外资银行将分为两个“阵营”。该人士称,除了十多家计划大力拓展在华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余相当数量的外资银行不会选择成为中国国内注册银行。

  中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监管将“并轨”

  □本报记者 柴元君

  

  银监会在意见稿中称,此次条例的修订目标之一为,配合入世履行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

  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向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市场,届时我国将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更多体现在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和监管上。”银监会表示,“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尽量于中资银行一致,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境外,监管要求有所区别。”

  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的一个着重点在于中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监管上的“并轨”。

  意见稿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规定。同时承诺,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

  不过,意见稿指出我国承诺2006年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项承诺并不意味着2006年底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针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意见稿仍作出了不同限定。

  在监管方面,体现了与中资银行一致、与《商业银行法》一致的原则。其中取消了原《条例》中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东需要经过批准的限额由“百分之十”调整为“百分之五”;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修订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五”等。同时对董事、高管、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与中资银行规定一致。

  另外,根据中外资银行机构形式统一的原则,此次《条例》修订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不再允许设立代表处,将来新设代表处都是外国银行代表处,同时规定“已经设立代表处或营业性机构的,不能增设代表处。”“代表处升格为营业性机构的,原代表处自行关闭。”

  ■资料链接

  外资银行已成我国

  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

  自1981年深圳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起,截至2006年6月底,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我国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法人机构14家。

  从地域分布看,上海、深圳、北京和广州外资银行的数量及业务量均居前列,尤以上海市占比突出,其机构数量占总数的30%以上,业务量占55%。已有21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东北和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占在华营业性机构总数的8%。

  我国针对外资银行

  管理的相关法规

  1985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1991年颁布 《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1994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部全国性法规)

  2001年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和重新颁布(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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