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协议转让严禁场外交易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08-15 00:00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昨日发布

  □本报记者 初一

  

  G公司的流通股协议转让已有章可循。为满足已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全流通下的协议转让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规则》规定的可以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的情形包括: 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 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改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规则》办理。

  《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中登公司负责办理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大致流程包括:股份持有人向中登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规则》还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须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印花税;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提出协议转让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报道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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