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新希望采用成本法并无“不作为”之嫌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08-16 00:00

 

  □本报记者 初一

  

  某券商研究员昨日在媒体上发表投资分析报告,就G新希望对G民生股权投资该采用何种核算方法的问题,抛出了一个自认的新会计准则下的标准,并认为采用成本法“有明显的不作为之嫌”,因此得出G新希望“显而易见”应采用权益法的结论。

  会计专业人士就此指出,用成本法核算非但没有“不作为”之嫌,反而可以提供含金量更高的投资收益信息,该研究员所谓的标准更是对新会计准则的曲解。

  成本法更显含 金量

  G新希望若改用成本法核算对G民生的股权投资,其利润将大幅缩水,上述券商研究员因此给成本法扣上了“不作为”的帽子。殊不知,在成本法下,G新希望依据从G民生实际分到的现金股利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相关联的实实在在的投资回报,而在权益法下,G新希望依据G民生净利润和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倒是可望不可及的“虚”利润。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张维宾教授曾撰文指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报表收益,而成本法下依据获得的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的时点基本接近,所以能够提供比权益法含金量更高的投资收益信息。

  注册会计师朱德峰表示,正是由于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对相关处理作了改进,我们的新会计准则也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不应误读新准则

  该券商研究员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下,“在活跃市场有没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准确计量”,这个标准是选择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核算的关键。根据这一标准,G新希望所持G民生股权有二级市场股价,理所当然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解释,对于权益性投资,企业仍然首先需要区分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才需要根据其在活跃市场中有无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来确定核算方法。“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根据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类似G新希望对G民生的投资如果不具有重大影响,将被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根据第22 号准则及其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是说,G新希望如果根据新会计准则将对G民生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净利润不会受到影响,相反,随着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增长,其净资产收益率反而可能大幅下降。

  会计专业人士特别指出,券商研究员向投资者做出投资建议时,如果连最基本的会计概念都没有搞清楚的话,那就有“误导”之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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