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有利于 外资行控制本地化风险
[□见习记者 邹靓] 2006-08-16 00:00

 

  □见习记者 邹靓

  

  日前,银监会向部分外资银行下发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施行的“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在于,外资银行在华开展针对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独立法人资格的限制。

  如果条例获得通过,将直接影响到一些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运营。

  征求意见稿称,我国将在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 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其中外资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且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下单家审批。

  而上海银监局的最新研究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在沪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资产规模达到1448.50亿元人民币,较上年末增长27%。其中,人民币贷款增长额占本外币贷款增加额的七成左右。截至6月末,外资银行人民币投资业务余额为255.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20%。“人民币业务的快速增长引发了外资银行的增资需求,今年上半年共有7家外资银行提出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的申请,并且这种态势还在继续”。

  如果外资银行没有进行转制,那么面对快速增长的人民币业务,该行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一位外资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向记者表示,在华成立法人银行从长远来说应该是利大于弊。短期来看,外资银行的运作将有很大变动,信用等级也将脱离母行。但长远来看,除了能够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之外,“在风险管理方面,独立法人要重新搭建人员配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更有利于控制风险”。

  目前,外资银行分行未正式纳入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范畴,在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关键性风险监管项目上并没有风险管理要求。

  上海银监局在同期对部分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市场风险的专项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外资银行大多尚未在境内设立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人员多在境外,对国内市场的交易环境、交易方式及文化都比较陌生,反映出外资银行在风险管理“本地化”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设定开展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而将监管纳入可控范围,是银监会“法人银行导向政策”的体现。而将其纳入风险监管更能够保障存款者的利益,从长远来说将有利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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