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视频管理条例不能忽视民意
[□贾图] 2006-08-16 00:00

 

  □贾图

  

  恶搞《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胡戈成名,视频成了网友大秀其才的平台。不过网上“恶搞短片”将不再是“莫问出处”。据报道,广电总局正在制定的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有望在八九月份正式出台,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今后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网络视频”将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

  “恶搞”是近来颇为流行的一个词汇,有学者经研究后这样为 “恶搞文化”下定义:指的是对严肃主题加以解构,从而产生喜剧效果的娱乐文化,和无厘头文化十分相似。应该说,这个定义是比较恰当的。但近来,“恶搞”也出了不少问题。比如,有人恶搞《闪闪的红星》,小英雄潘冬子变成了一个整日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潘冬子的父亲变成了地产大亨潘石屹。短片制作粗俗,甚至夹杂了一些下流的对白,引起许多人的反感。也由此掀起了对“恶搞”进行限制的呼声。

  但是,广电总局要管理的对象不仅限于“恶搞”,而是所有视频,这种做法会否矫枉过正,是值得商榷的。作为一项公共管理条例的出台,它不仅应该体现管理者的意愿,也应该考虑民众的立场。笔者的意思是,对于这项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条例,有关方面应该征求公众的意见,使这个条例由于融入了公众和管理者的共同立场,而变得更加公正、客观,可行性也更强,更容易在现实生活中被遵守和执行。

  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是,早在2004年6月,广电总局就曾经发布过极其严厉的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但是,最终只有上海文广集团及央视获得了可以实现网络视频播放的执照。《管理办法》在事实上夭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脱离了实际,可操作性太弱,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执行。

  事实上,就连对著作权保护极其严格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对网络视频一刀切地封杀,而是以宽容的心态,认可了“恶搞”文化存在的合法性,只是对其做了一些规范,使对“恶搞”的管理变得有法可依。国外的“恶搞”文化从1913年就已经出现,“恶搞”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丰富的文化体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外解决了法律问题。

  这次,广电总局制定条例是朝着法制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网络视频除了“恶搞”视频,还有许多人用DV拍摄的短片,这些自娱自乐的视频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我们要做的是规范它,而不是彻底扼杀它。事实上,在西方,引起最多嘲笑、改造和戏仿的电影往往是最流行、好评最多的电影,这些看似“来者不善”的举动不但不会对相应的影片造成损害,而且还往往起到帮助宣传的作用,它甚至已经成了电影工业的一部分(《观察与思考》2006年3月)。

  我们需要对视频进行管理,也需要有宽容的心态。因而,《管理办法》应该由民意介入,以使其更容易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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