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 识破“原始股”骗局新花样
[□本报记者 金苹苹] 2006-08-17 00:00

 

  □本报记者 金苹苹

  

  “一夜暴富”、“海外上市”、“获利丰厚”……当这些诱人的话语在你耳畔响起的时候,投资者千万不要被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所欺骗。目前,前一阵被媒体广泛报道过的“原始股”发行骗局在内地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变相上演,一些中介机构和所谓的咨询公司利用中国概念股在海外上市股价飙升的案例,吸引投资者进行一些要到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从中牟取暴利。

  “海外上市”成新诱饵

   前不久,本报同仁接到了一位自称是投资顾问的某小姐打来的电话,称其目前所在的机构正在操作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科技公司的海外上市项目,目前该科技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因为扩展厂房及增购生产设备正在办理现金增资,为了配合该公司的海外上市项目,他们正在社会上招募300名个人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并称一旦该公司成功上市,个人股东届时将获利丰厚。

  带着怀疑,记者按照“投资顾问”所提供的地址去该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投资顾问先是花费了大量时间来介绍所投资公司的美好前景,并把各种资料一份份递给记者,“公司是做LED产业的,前景非常好,现在每股才卖4.5元,2008年就能在纳斯达克上市,届时上市价格每股最低5美元。”

  事后记者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用网络会员卡查询该投资顾问所说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却无法查到该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该投资机构所称的经营团队之一———加拿大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向记者表示,汉信与该投资机构完全没有关系。

  采访结束后,记者咨询了证监局的工作人员,据有关人士介绍,与原来开研讨会、股权会、产品介绍等形式吸引投资者不同,内地一些地区现在出现了原始股骗局的“升级版”———以“海外上市”为诱饵,利用内地投资者不熟悉海外金融市场和相关政策,向投资者转让一些公司的自然人股权。这些机构针对的对象多为老年人以及那些平时不太上网、很少看报的人。不少老年投资者把自己的毕生积蓄都投入到此类“原始股”交易中,本以为可以依靠海外上市获取巨额财富安度晚年,却不想被骗得血本无归。

  值得注意是,“原始股”骗局目前出现了另外一种新形式———投资者所购买股权的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投资者更加容易被这些非法中介机构所蒙蔽,投资者即便想要去查询和了解有关公司的资料,也因注册地在海外而困难重重。

  非法交易不可轻信

  该投资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投资者面对这种活动该怎么办?

  为此,记者咨询了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有关人士后了解到,该机构的所为是一种变相向不特定人发行股份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开发行,应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查处。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该机构的做法已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也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会受到工商管理机关的查处。其所承诺的上市没有任何保证,海外上市公司的交易和中国内地A股交易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投资者如果遇到类似的增资扩股“机会”,最好不要加以理睬,以防上当受骗。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国仍然实行比较严格的资本管制政策,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内地投资者是不可以自行对外投资的。某些投资机构在进行原始股股权转让活动中将募集到的资金存入境外银行账户等行为,就涉嫌非法进行变相的境外投资和违法洗钱。

  法律将严惩相关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识别非法转让股权的难度,投资者须了解,产权交易中心只能进行产权交易的登记服务,不能提供股权转让等服务。

  由于当前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投资者在购买股权后,发现情况与当初购买时中介机构所介绍的分红、上市大相径庭的时候,即便进行维权,往往也会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诉诸法律后,由于在相关法律依据、事实调查、证据认定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和观点,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将承担相当大的诉讼风险。因此,多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及,希望国家尽快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尽管目前有些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证券法》和《公司法》来认定,却没有更加细化的条款进行规范,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也因其复杂性和隐蔽性致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针对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已开始行动起来,法律对此类非法售卖股权者也将作出严惩。最近,非法中介“必得利”公司的幕后老板潘学成因以诈骗手段组织倒卖并无实际价值的股票,以集资诈骗罪被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就是司法部门加强对这类案件惩处力度的一个标志(详见本报8月14日头版《“打非”用重典必得利案主犯被判无期》)。相信在投资者日益提高警惕的同时,国家的相关部门和法律也会给投资者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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