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三九系列案”有了新进展。深圳市三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文清,因涉嫌伙同他人受贿198.5万元,15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拟开发南山区科技园某项目。林文清引荐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柯某(另案处理)给本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林长兴(另 案处理),双方经商谈,签订了合作开发该项目的协议。
此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开会研究争取相关部门对地价款予以减免,并表示可为此事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后柯某主动找到林长兴等人,帮该项目核减了地价款,并向林长兴、林文清提出要劳务费。双方经商谈决定,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城公司支付350万元“劳务费”,并就此签订了协议。柯某提出将劳务费的一部分送给林长兴、林文清个人,林长兴、林文清同意。
核减地价款的工作落实后,2004年下半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依照协议向中城公司支付了350万元劳务费。同时,柯某指示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分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林长兴、林文清198.5万元,林文清收下,并根据林长兴的指示,将其中的94.9万元用来归还了以林长兴名义在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的借款,又将其中23万元人民币及用受贿款兑换的港币34万余元送给林长兴,其余被林文清占有。
检察机关指出,林文清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198.5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一开始是林文清介绍和联系柯某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该以主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