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考虑不限制集合竞价撤单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8-17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创新实验室最新完成的一份题为《进一步完善开放式集合竞价机制———基于上海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的报告显示,自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开放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显著提高了市场效率,集合竞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比率分别增加了20.8%和14.5%。当然,研究也显示,现有开放式集合竞价机制仍有待改进之处,尤其是可将集合竞价时段最后5分钟不得撤单机制改为集合竞价随机结束机制,以抑 制交易者的虚假下单行为。

  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是指在集合竞价过程中,即时显示买卖盘信息和指示性集合竞价价格的集合竞价方式。开放式集合竞价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流动性,增加投资者交易意愿,提高定价效率,加大影响开盘价格的成本(操纵成本)。

  今年7月1日,随着新交易规则的实施,我国沪深主板市场开始引入开放式集合竞价机制。新制度规定,在开盘集合竞价时段前5分钟(9:15-9:20),投资者可以下单,也可以撤单,但在集合竞价时段后5分钟(9:20-9:25)只能下单,不能撤单;系统在集合竞价期间显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

  日前,上证所创新实验室从投资者交易意愿、开盘价定价效率、操纵开盘价成本三个方面,对2006年7月1日沪市实施开放式集合竞价的市场效果进行了考察研究。结果显示,改革集合竞价制度后,市场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交易意愿大幅上升,集合竞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比率分别增加了20.8%和14.5%,集合竞价零交易比率下降了53.7%;定价效率明显改善;影响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成本也显著增加,改革后使开盘价格涨跌1%所需追加金额较之前平均增加了6.6%,其中使价格上涨1%需追加金额增加了32.7%。

  研究也发现,现有开放式集合竞价机制仍有待改进之处。创新实验室为此建议,首先,可将集合竞价时段最后5分钟不得撤单机制改为集合竞价随机结束机制。因为不得撤单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投资者下达虚假买卖单但在实际撮合之前撤单的“策略性撤单行为”。但事实上,在临近不得撤单阶段时,“策略性撤单行为”大量存在,且在不得撤单阶段投资者(特别是散户)的撤单意愿非常强烈。集合竞价随机结束是国际市场的通行制度,由于结束时间不确定,因此可以避免在结束前几秒钟内交易者故意取消或新增大额指令以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这样既可抑制交易者的虚假下单行为,也不限制投资者的撤单意愿。

  第二,建议改革集合竞价成交价算法,引入市场压力原则和参考价格原则,即按最大成交量原则确定的价格有多个时,依次按最小剩余原则(未能成交的数量最少)、市场压力原则(买单多时取较高价,反之取较低价)和参考价格原则(取最接近参考价的价格)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沪市目前没有市场压力原则和参考价格原则。统计结果显示,这两个原则更有利于增强价格的连续性,提高集合竞价的定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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