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破产将列入破产法条款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8-17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昨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月22日至27日在京举行。根据公布的本次常委会议程,此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又都一度受阻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破产法草案将重新接受审议,而原定在8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没有如期出现在议程上。

  “经过各方的最大努力,现在破产法草案中的关键问题已经解决,原先争议的焦点也达成共识。 ”企业破产法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昨日向上海证券报表示。据了解,此前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专家和官员认为,劳动债权部分应该优先于抵押债权,而一些金融企业和部委则持相反意见。而目前达成的共识就是,劳动债权中所欠职工工资部分,在设定期限的前提下,将优先于抵押债权。

  有关专家透露,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还增加了相关证券公司破产的条款,以便于规范券商的破产行为,证券公司破产已不存在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

  李曙光表示,如果本次审议不出现太大争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有可能通过。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的2006年立法计划,8月的常委会还将首次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但在昨日公布的本次常委会议程却没提及此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向上海证券报解释,根据立法程序,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应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目前国务院尚未提请有关草案,所以本次常委会没有作出审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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