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堪虑
[□本报记者 李和裕] 2006-08-18 00:00

 

  □本报记者 李和裕

  

  “国六条”出台前,建设部公布的“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房制度”的消息,给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安居梦”泼了一盆冷水,更给那些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地方政府敲了一次警钟。

  住房保障体系并非新概念,在1998年我国已实行住房商品化时,国务院便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的思路。一转眼8年过去了,在各城市商品 房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的背面,却是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甚至是扭曲化。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表示,“有关住房保障产品的研究目前显得比商品房更为重要,但中央政府为住房保障破题毕竟只是给出一个‘纲’、一个指导原则上的统一,关键还要看制度的执行。”

  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政府部门尤其是各地方政府是负有保障其居民基本居住权利的义务的。如今,建设部等多部门又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先不谈相关政策的优劣利弊,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是地方政府首先要做的。

  “基于住房保障产品的性质,对一些重自身利益的地方政府来说,操作此类房屋就没趋动力。”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评论员杨红旭指出。

  记者认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确立不难,但在执行上仍会有问题产生并需要合理地去解决,目前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也堪忧。因此,制度可操作性、资金保障、正确导向、适当鼓励、执行监管、问责考核等方面多管齐下,对于各地住房新兴保障体系的贯彻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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