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好公共利益,物权法才不残缺
[□吕青] 2006-08-18 00:00

 

  □吕青

  

  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在本月22日至27日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据曾参与了《物权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透露,“希望在《物权法》中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太现实”,但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有各自的职能安排。

  各种利益主体的激烈博弈,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之争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公共利益的界定困难,并不在于技术层面。问题在于,倘若 对公共利益不加以具体界定,《物权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作用,就必然受到削弱和掣肘。换句话说,倘若不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物权法》就可能是残缺的,这个缺口随时都有可能变成一些人以公共利益为由侵害公民私人财产的幌子。

  比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倘若对公共利益不加以界定,就可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由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就可能变成一个大箩筐,权力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向里面填充。

  参与《物权法》草案起草的法学家江平认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能滥用,不能什么事都放在这个框子里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口袋”很大,太简单了,要谨防公共利益成为集团利益。

  这种担忧早已为事实所证明。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拆迁,实际上维护的却是商业利益。有些地方甚至不经过公民的同意,就强行将他们的房屋摧毁,使公民的个人财产遭到剥夺,甚至变得一无所有。比较著名的像嘉禾拆迁事件,嘉禾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后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被查处,强行拆迁才停止。倘若不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这种悲剧还可能重演。

  在遇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国家有权强制个人放弃所有权,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个人必须放弃所有权,让位于公共利益。问题在于,《宪法》中提到的公共利益是原则性规定,必须由《物权法》这样的法律予以明晰,而不能继续模糊下去,因为《物权法》要解决的就是物权的问题。

  界定公共利益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为防止政府等部门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就不能由政府来认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应由司法机构来裁判。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在许多冠以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事件中,政府与拆迁户是事件中的当事双方,如果由其中一方来认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也有失公允,而应该由司法机关来界定。

  只有明确、具体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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