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不流通承诺必须履行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8-18 00:00

 

  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暂行规则》与股改锁定要求不冲突

  □本报记者 王璐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暂行规则》(简称《规则》)没有改变现行的股改基本政策,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在特殊性情况下股权变动仍然必须遵守股改规定,维护了二级市场的既有流通格局。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的。

  近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联合发布了《规则》,有市场人士在解读时认为,依据《规则》在股改锁定期内大股东可以协议转让,冲破了“锁一”的限制。

  对此,上证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所谓冲破了“锁一”限制的说法,是对《规则》的一种误读。《规则》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有关股东作出的不流通承诺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内容,必须得到履行。

  这位负责人具体阐述道:首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是部委的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仍然必须得到执行,有关股东作出的不流通承诺是股改方案的重要内容及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履行。(下转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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